正修科技大學

正修科大財經系

請問一下各位正修科技大學是否有提供雙主修的機會給同學?!
正修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辦法第一條 本校為增廣學生學習領域

滿足入學考試錄取非志願學系學生之需求

並增加學生畢業後就業機會

特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四年制學生自二年級起至應屆畢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其前一學年成績優異

得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二年制學生自三年級第二學期起至應屆畢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其前一學期成績優異者

得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

第三條 四年制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

其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

或其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內

且操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

體育、軍訓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二年制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

其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

或其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內

且操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

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第四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須經主系及加修系系主任同意

再由教務處(組)審查。

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除應修滿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外

並須修畢另一主修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雙主修系若有科目名稱及性質相同之專業必修科目

學生得申請免修加修系之科目 (申請免修應於取得該科目成績後次學期辦理)

應修畢另一主修學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始准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前項所稱最低畢業學分及必修科目與學分

依報部備查之課程為準。

第六條 加修他系科目

有先後修習限制者

仍應依規定修習。

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修讀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應在學期中修習為原則

但如與主系所修科目授課時間衝突時

而暑期有開班授課者

亦得參加暑期班修習。

第八條 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

轉學本校後

如願保留雙主修之資格者

入學後須重新申請。

第九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

延長修業年限兩年屆滿

已修畢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

而加修學系必修科目學分未修畢時

如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

主系准予畢業

但畢業後不得重返補修不足雙主修學分。

若不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

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

仍未修畢加修學系規定必修科目學分者

即取消雙主修資格

以主系學位畢業。

但其所修科目學分

如已達輔系規定標準者

仍可取得輔系畢業資格。

未達輔系規定標準者

其在加修系所修讀之科目學分與主系相關者

得依本校所訂抵免學分要點辦理抵列為主系選修學分。

若在延長修業年限兩年內雖修畢他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應令退學

他系畢業資格不予承認。

申請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應於應屆畢業學期加退選期限內提出

並經兩系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處(組)審查。

第十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加修他系科目學分時

經報請主系及加修學系主任同意後

得放棄雙主修資格。

第十一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

其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及加修系學分合併計算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畢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退學規定之計算

均應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課程而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

應繳學分費。

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學分費

在十學分以上者

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三條 轉系生及轉學生若選定雙主修者其主系與另一主修學系之科目學分應分別辦理學分抵免。

第十四條 凡修滿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應屆畢業或畢業名冊、畢業生歷年成績表、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等均准加註雙主修學系及學位名稱。

其未修滿他系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而已修達輔系規定之標準者

則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

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

參考資料 http://academic.csu.edu.tw/CTLD/modules/wfdownloads/viewcat.php?cid=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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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6160877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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