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助學金「服務學習」有學校「未符」相關之規定
100學年度弱勢助學「服務學習」應排除「工讀」性質之規定RICE於2011年11月28日 向「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信箱」提出意見
建請教育部緊急處置。
(2011年12月5日 )教育部回復承辦單位:高教司承辦 人:許翰笙回覆內容:RICE您好
有關您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反映部分學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疑未符相關規定案
本部敬復如下:一、旨揭計畫包括「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項目
分別提供學生學雜費、生活費、緊急紓困金及住宿費用等優惠
修正計畫及相關學校應遵行事項本部業以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知各校在案。
二、旨揭計畫為回歸助學意旨
並彰顯公共性及公益性等特質
將原申領「助學金」各校得要求學生履行之生活服務學習
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
名稱修改為「服務學習」;各校得於各項實施原則下
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
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三、其次
依旨揭計畫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
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惟生活服務學習內容除不得具危險性及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外
其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
四、綜上
計畫中助學金及生活助學金兩者定位有別
其各校據其所得賦予學生之義務
其實質意涵亦有所差異。
相關事項均前業明確函知各校
各校均應配合辦理;至部分學校疑似未符相關規定部分
本部業以100年11月3日臺高通字第1000920497號函請各校檢視修正在案。
五、各校辦理弱勢助學措施之成效
均將納為本部私立學校獎補助及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之相關指標
以維護弱勢學生學習權益。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教育事務之熱忱
敬祝闔家平安教育部敬復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112060100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